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64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被执行人张松粉,女,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库区。被执行人党正阳,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库区。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位410302196908122036。关于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松粉、党正阳、张红军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豫019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张松粉、党正阳、张红军支付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30976.75元。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377元。判决生效后,张松粉、党正阳、张红军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
一、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10日、2019年1月2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党正阳名下有豫C×××**力帆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张松粉名下豫C×××**传祺牌汽车一辆,于2019年1月3日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未对该车采取扣押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18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18年10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4日在告知了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张松粉、党正阳、张红军支付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30976.75元。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377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9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房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