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昌,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荣,女,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系赵永昌之妻。
被执行人:王铭伟,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昌与王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与王铭伟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