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国球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村。
法定代表人:金秀存,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淑芬,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上诉人瑞安市国球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淑芬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民初6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国球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安市国球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瑞安市国球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吴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