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浙8601行初190号原告周雪荣,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衢江路151号。法定代表人赵鹏,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出庭负责人丁炜锋,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章伟延,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承涛,该区区长。出庭负责人朱黎明,该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朱捷,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周雪荣不服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行政行为及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周雪荣在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雪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雪荣负担。
审 判 长 何淼
人民陪审员 盛放
人民陪审员 马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洪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