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黄河。被执行人郭立。申请执行人黄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立存款33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立的收入3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