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民初3074号 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43904855。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河**凤凰岭街道西许庄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EWLP065。 法定代表人刘秀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富泉,男,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开建材有限公司、刘富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鲁开建材有限公司、刘富泉所有的价值12万元财产,并由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鲁开建材有限公司、刘富泉所有的价值12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从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