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6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阳,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其云(任阳之父),男,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静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旭,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该公司工程部主管。
上诉人任阳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8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88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绚凌
审判员 李飞鸽
审判员 徐聪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旭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