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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2执4号

王树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树琴;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冀0682执4号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关于你单位与王树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冀06民终60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树琴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赔偿王树琴137515.79元(包含医疗费19486.79元、护理费114000元、交通费2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2029元,二审受理费11438元,案件执行费1962.74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行:农行定州支行户名:定州市人民法院帐号:50×××70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联系人:王朝电话:177××******联系人:杜斌电话:177××******地址:清风北路132号邮编:073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