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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2执787号之一

卢文胜、杜丽钦、南宁市爱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文胜;杜丽钦;南宁市爱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执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爱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灵路**东博国际五金机电城综合楼****办公室。

被执行人:卢文胜,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杜丽钦,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南宁市爱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文胜、杜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杜丽钦名下位于南宁市××区××大道××号广源˙国际社区9号楼2单元3101号房,但经本院在淘宝网发起第一次网络拍卖以流拍告终。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280万元抵债,并自愿接收该房产以抵偿其280万元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杜丽钦名下位于南宁市××区××大道××号广源˙国际社区9号楼2单元3101号房作价280万元,归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爱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以抵偿其280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南宁市爱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杜丽钦名下位于南宁市××区××大道××号广源˙国际社区9号楼2单元3101号房的查封。 三、南宁市爱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超

审判员 陆 玕

审判员 尹振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