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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2执1438-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在旭;张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2执143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在旭,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南姜格庄村。

被执行人:张超,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凤头村。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鲁0682执14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超的银行存款15727.4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超银行存款15727.4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振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