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2执143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在旭,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南姜格庄村。
被执行人:张超,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凤头村。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鲁0682执14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超的银行存款15727.4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超银行存款15727.4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振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