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特97号
申请人:王丰敏,女,汉族,1955年1月20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41号街坊20幢146号。
负责人:谢金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涛,该单位员工。
被
申请人:侯素敏,女,汉族,1962年5月29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
申请人:赵治国,男,汉族,1956年5月14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裴超瑾,男,汉族,1955年4月5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武秀玲,女,汉族,1955年3月16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王丰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侯素敏、赵治国、裴超瑾、武秀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8年12月15日开始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