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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特97号

王丰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王丰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侯素敏;赵治国;裴超瑾;武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特97号

申请人:王丰敏,女,汉族,1955年1月20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41号街坊20幢146号。

负责人:谢金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涛,该单位员工。

被

申请人:侯素敏,女,汉族,1962年5月29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

申请人:赵治国,男,汉族,1956年5月14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裴超瑾,男,汉族,1955年4月5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武秀玲,女,汉族,1955年3月16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王丰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侯素敏、赵治国、裴超瑾、武秀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8年12月15日开始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