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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2074号之一

潘爱青、潘国张扶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潘爱青;潘国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2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爱青,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国张,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潘爱青与被执行人潘国张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永民初字第004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爱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潘国张偿还申请执行人潘爱青20**年、2017年、2018年共3年医疗费及抚养费共计45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潘国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潘国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潘国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国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潘国张名下浙CR××**长安牌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国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潘国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国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已经发起网上布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潘国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2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玉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