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04执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总部经济园A3幢15楼(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79363613。法定代表人朱立科。被执行人苍南县恒翔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李前村后垟180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45267。法定代表人杨启恒。被执行人杨启恒,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洪彩平,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启快,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洪成备,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细丽,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张少华,女,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昌金,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4159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恒翔养猪专业合作社、杨启恒、洪彩平、杨启快、洪成备、陈细丽、张少华、杨昌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苍南县恒翔养猪专业合作社、杨启恒、洪彩平、杨启快、洪成备、陈细丽、张少华、杨昌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苍南县恒翔养猪专业合作社、杨启恒、洪彩平、杨启快、洪成备、陈细丽、张少华、杨昌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吴昊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