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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5财保2号

吕芳华、随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吕芳华;随某;陈昭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35财保2号

申请人:吕芳华,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申请人:随某,男,200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

申请人:陈昭俊,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申请人吕芳华、随某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陈昭俊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吕芳华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吕芳华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账号88×××49的存款1万元,期限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陈昭俊驾驶的号牌号码为鲁P×××**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至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涉案车辆停车场),扣押车辆由临西县万邦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吕芳华、随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石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