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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执32号

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罗成,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胜利东路37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7276X。

法定代表人:叶枫。 申请执行人罗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4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在(2019)浙0523执3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41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文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戚继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