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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21民初2701号

李岩岩与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李军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岩岩;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李军;姚芹;陈万军;王宗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421民初2701号

原告:李岩岩,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康泰路加州阳光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高志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芹,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万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宗光,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岩岩与被告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李军、姚芹、陈万军、王宗光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岩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博、被告王宗光及被告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陈万军、王宗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被告李军、姚芹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岩岩、被告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志芹、被告陈万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岩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李岩岩各项损失8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25日,李军、姚芹、李岩岩分别出资29.25万元、6.5万元、29.25万元,设立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姚芹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李岩岩持股47.6923%。2017年5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一、同意吸收王宗光、陈万军为公司新股东;

二、同意姚芹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陈万军,同意李军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陈万军。同意李岩岩将其全部股权中的0.45万元转让给陈万军,同意李岩岩将其全部股权中的30.55万元转让给王宗光。转让后李军、姚芹、李岩岩不再系公司股东。2017年5月25日,公司股东名录由姚芹、李军、李岩岩变更为陈万军、王宗光,公司注册资本由65万元变更为150万元。股东会决议有全体新老股东的签名,但李岩岩并未参加此次会议,决议上李岩岩的签名也是他人模仿签名,后又以该决议变更公司股东名录,造成李岩岩47.6923%股权不翼而飞,导致损失80万元,综上,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股东会议决议伪造股东签名,侵犯了李岩岩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陈万军、王宗光共同辩称,陈万军不是公司的股东,请求驳回李岩岩对陈万军的起诉。李岩岩要求损失80万元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李军、姚芹共同辩称,李岩岩陈述与事实不符。

一、李军、姚芹于2009年3月18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淮南市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李军、姚芹、李岩岩,分别持股30%、30%、40%,注册资本3万元。2010年3月8日变更为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3万元变更为65万元,李岩岩持股变更为47.6923%。李岩岩陈述错误证明其不了解公司设立和变更情况。

二、李岩岩不具有真实股东身份,不享有股东的实际权力和公司收益。李军与李岩岩系父子关系,李军与姚芹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18日设立淮南市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时,李军、姚芹只是借用李岩岩的身份证登记股东,李岩岩未出面申请,注册资金1.2万元也是李军缴纳,李岩岩未实际出资。公司的设立、变更事项李岩岩均不知情,公司重大会议纪要和章程,李岩岩均未签名或其名字也不是李岩岩本人所签。李岩岩系挂名股东,其未履行出资的义务,亦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其不应享有公司的权力和收益,而公司的实际股东仅李军和姚芹二人,故李军和姚芹以自己的意思处分登记在李岩岩名下的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处分自己投资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未损害被挂名股东的财产权益,转让股权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故李岩岩要求赔偿损失8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李岩岩提交的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拟证明2009年3月25日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设立时实缴全部出资,李岩岩持有公司47.6923%的股权。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有异议,认为公示资料不能证明李岩岩的实际出资额,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应有出资证明书证实。本院分析认定,在公司股权发生争议时,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应由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和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相互佐证,方能证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单纯的工商登记材料不足以证明股东实际出资额,故李岩岩的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岩岩与李军系父子关系。李军与姚芹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25日,李军、姚芹、李岩岩作为股东,设立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公示报告显示李岩岩持股47.6923%。2017年5月10日,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同意吸收王宗光、陈万军为公司新股东;

二、同意姚芹将其所持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13.6万元1:1价格转让给陈万军,同意李军将其所持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0.4万元以1:1价格转让给陈万军;同意李岩岩将其所持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31万元中的0.45万元以1:1价格转让给陈万军,同意李岩岩将其所持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31万元中的30.55万元以1:1价格转让给王宗光。转让后出资情况如下:陈万军认缴出资货币34.45万元,王宗光认缴出资货币30.55万元。

三、转让后李军、姚芹、李岩岩不再是公司股东…。”2017年5月25日,公司股东名录由姚芹、李军、李岩岩变更为陈万军、王宗光,公司注册资本由65万元变更为150万元。公司在注册、变更及转让股权过程中李岩岩的签名均系李军安排工作人员签署,而非李岩岩签署。庭审时李军否认李岩岩实际出资,辩称公司注册及变更所出资金均系其支付,只是借用李岩岩名字注册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李岩岩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80万元的诉讼请求,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中虽显示其系公司股东,但李军否认李岩岩实际出资,当事人对股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李岩岩应承担其已经向公司实际出资的证据,但未能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李岩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三)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岩岩要求被告安徽省徽龙恒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李军、姚芹、陈万军、王宗光赔偿损失8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李岩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储士宏

人民陪审员  朱长中

人民陪审员  孙以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