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265号
申请执行人:王中堂,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贾玉松,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佀艳芳,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王中堂与贾玉松、佀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贾玉松、佀艳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其按照我院(2016)豫0184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贾玉松、佀艳芳表示保证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中堂10万元,下余借款及利息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贾玉松、佀艳芳承担。
二、申请执行人王中堂表示同意被执行人贾玉松、佀艳芳上述还款计划。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则仍按原判决执行。以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王中堂自愿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贾玉松、佀艳芳未按照上述日期给付申请人王中堂执行款,申请人王中堂有权申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按(2016)豫0184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4执3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松林
审 判 员 刘 明 波
审 判 员 陈 瑞 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创 业执行案件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1月4日地点:执行局110室案由:民间借贷
审判长:刘松林
审判员:刘明波、陈瑞甫
书记员:代创业案情汇报:本院在执行王中堂与贾玉松、佀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贾玉松、佀艳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其按照我院(2016)豫0184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明波: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陈瑞甫: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我认为应终结执行。刘松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终结执行。评议结果:终结(2018)豫0184执3265号案件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