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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1民初3354号

山东漆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张连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漆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21民初3354号

原告:山东漆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59331528。

法定代表人:宋安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林,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连军,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原告山东漆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张连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连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连军支付原告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施工费30000元;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张连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张连军承接了淄博益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3号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原告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为被告张连军承接的上述工程进行防火涂料施工。被告张连军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余款30000元一直未支付,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商议,被告张连军承诺2018年5月1日前付清。被告张连军至今未能付清。 被告张连军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张连军向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记载“今欠施工费叁万元(¥30000),承诺2018年5月1日前付清。欠款人:张连军。”张连军在该欠条上签字捺印。 对于上述欠条的形成过程,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述称,2010年,张连军借用山东天齐公司的资质承接了淄博益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3号厂房的钢结构工程,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从张连军处承接了防火涂料工程。当时,张连军找到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安福,双方口头约定,防火涂料工程共5290平方米,每平方米24元,共计126960元。后,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于2010年11月左右完成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张连军先支付40000元施工费。施工完毕后,张连军用涂料、酒水分别顶账20000元、30000元。2017年年底,张连军就剩余30000余元的施工费出具上述欠条。

本院认为,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承揽了张连军所施工的钢结构工程的防火涂料项目,并向张连军交付防火涂料涂装成果并收取报酬。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系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被告双方在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完成防火涂料工程、交付成果之后,就相应报酬(承揽费用)已经结算并出具欠条。张连军未在出具欠条后及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构成违约。故,漆品汇电子商务公司诉求张连军支付施工费30000元,属于承揽加工的报酬,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连军支付原告山东漆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施工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连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迪迪

书记员张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