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3民初11245号
原告:徐竹云,男,1952年8月20日,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祥(特别授权),泰兴市根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文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清(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竹云与被告何文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竹云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竹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徐竹云负担。
审判员 杨 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音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