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502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靳海洋,董事长。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贺金清,负责人。
申请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中联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杨振军,董事。
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建设分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1402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现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37×××97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冻结标的,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超出保全措施标的部分存款的冻结,并提交了2019年1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为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37×××94账户存款36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37×××91账户存款36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370501848636050150790账户存款36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37×××96账户存款36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德州德州德城支行16×××32账户存款36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37×××88账户存款3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