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22民初5425号
原告:陈凤祥,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洪林,男,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陈凤祥与被告孙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凤祥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洪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计1698元,由原告陈凤祥负担。
审 判 长 李章爱
代理
审判员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包尹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大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