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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2民初5425号

陈凤祥与孙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凤祥;孙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22民初5425号

原告:陈凤祥,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洪林,男,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陈凤祥与被告孙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凤祥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洪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计1698元,由原告陈凤祥负担。

审 判 长  李章爱

代理

审判员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包尹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大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