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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6执35号

刘军、李道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军;李道庭;李平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342326197210164719,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道庭,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342601197107194716,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平琴,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342601196710284340,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 刘军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道庭、李平琴在(2019)皖1126执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道庭、李平琴银行存款16145(含诉讼费5元,执行费14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炳成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笔录 (2019)皖1126执35号 时间:2020年1月22日 地点: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询问人:王维、张超记录:张超 被询问人:刘军、李道庭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342326197210164719,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凤阳县唐东队53号;

被执行人:李道庭,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342601197107194716,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临淮镇);

被执行人:李平琴,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342601196710284340,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临淮镇。 问:关于申请执行人案号:(2019)皖1126执35号刘军与李道庭、李平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已经依法向你送达了本案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今天本院再次向你送达上述材料,李道庭,你打算如何履行? 李道庭答:收到。本案贵院已经强制扣划到位11062元,目前还差4938元未履行,我开户账号为24×××01、开户网点徽商银行凤阳支行里面有足额4938元可供扣划履行,今天来也是和对方刘军一起来解决的。 问:刘军,既然你们双方当事人一起过来法院协商解决,那等待法院核实后扣划,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刘军:好的。 李道庭:好的。 恢复执行申请书 (2019)皖112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342326197210164719,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凤阳县唐东队53号;

被执行人:李道庭,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342601197107194716,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临淮镇);

被执行人:李平琴,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342601196710284340,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临淮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军与李道庭、李平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号:(2019)皖1126执35号,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本案贵院已经强制扣划到位11062元,目前还差4938元未履行,未执行到位,现在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望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