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342326197210164719,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道庭,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342601197107194716,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平琴,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342601196710284340,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 刘军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道庭、李平琴在(2019)皖1126执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道庭、李平琴银行存款16145(含诉讼费5元,执行费14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炳成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笔录 (2019)皖1126执35号 时间:2020年1月22日 地点: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询问人:王维、张超记录:张超 被询问人:刘军、李道庭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342326197210164719,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凤阳县唐东队53号;
被执行人:李道庭,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342601197107194716,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临淮镇);
被执行人:李平琴,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342601196710284340,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临淮镇。 问:关于申请执行人案号:(2019)皖1126执35号刘军与李道庭、李平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已经依法向你送达了本案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今天本院再次向你送达上述材料,李道庭,你打算如何履行? 李道庭答:收到。本案贵院已经强制扣划到位11062元,目前还差4938元未履行,我开户账号为24×××01、开户网点徽商银行凤阳支行里面有足额4938元可供扣划履行,今天来也是和对方刘军一起来解决的。 问:刘军,既然你们双方当事人一起过来法院协商解决,那等待法院核实后扣划,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刘军:好的。 李道庭:好的。 恢复执行申请书 (2019)皖112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342326197210164719,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凤阳县唐东队53号;
被执行人:李道庭,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342601197107194716,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临淮镇);
被执行人:李平琴,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342601196710284340,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苏湾镇梁行政村泥冲自然村(现租住在凤阳县临淮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军与李道庭、李平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号:(2019)皖1126执35号,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本案贵院已经强制扣划到位11062元,目前还差4938元未履行,未执行到位,现在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望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