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陈光标,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陈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5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光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光标银行存款506058.38元;或者扣留、提取陈光标的收入506058.3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陈光标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红军
审判员 王立立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虹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