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甘XX。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05258.58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俞俊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