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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602执恢5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某某;付某某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执恢5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湘阴县。 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工业园新铺村**。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 被执行人付某某1(曾用名付某某2),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某某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楼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恢复执行本案。 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到岳阳市看守所询问付某某的财产状况和履行情况,2018年7月24日到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付某某、付某某1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8月2日到华容县房产局查询付某某、付某某1房产登记信息,2018年11月30日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付某某、付某某1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能查询到付某某、付某某1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9月3日追加担保人付某某1为本案被执行人,2018年9月20日到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福禄通公司名下位于三封寺工业园房屋一间。 本案执行情况,2016年2月5日,易某某领取执行款20000元;2018年2月12日,易某某领取执行款320000元;2018年11月15日,易某某领取本院垫付执行款1190000元;2018年1月4日,易某某领取司法救助款10000元;2018年8月6日,易某某领取司法救助款20000元;2018年9月28日易某某领取司法救助款30000元。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本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工程建设赔偿款1530000元已执行完毕,未履行款项为利息2469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8287元和诉讼费、保全费22600元,合计637855元,目前,被执行人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羁押在岳阳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某某名下资产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暂不便处置,经查被执行人付某某1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某某、付某某1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上述执行情况,待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某某、付某某1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彭靖仪

代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泽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