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民初100号
原告:李文标,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丁加华,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标与被告丁加华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标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标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文标负担。
审 判 员 吴财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夏静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