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1执5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玉环市楚门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南兴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阮福友。
委托代理人:胡根寿、林上志,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环苏尔沃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中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环市楚门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苏尔沃水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16683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068.31元,案件受理费765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玉环苏尔沃水暖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科技产业功能区楚门片区(中山)的土地使用权(玉国用2010第50235号),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池钟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胡明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