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继跃,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明煜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葛衙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6MA28LFA90A。 经营者:吴航炜。 上诉人吕继跃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之江度假区明煜钢管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明某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吕继跃上诉称,实际租赁钢管时间一共不到10个月,相应租金已经全部付清。后明某服务部在吕继跃没有租用期间,将钢管租给他人使用,因未签订相关合同,加之讨要租金未果,就将相关费用计算到吕继跃头上。2016年1月20日后,因明某服务部搬迁,吕继跃一时无法归还钢管。2018年元旦后,明某服务部在义乌新开租赁部,吕继跃已经将绝大部分租赁物归还,所以现在明某服务部提起诉讼要求归还钢管、扣件,是虚假诉讼。另外明某服务部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管辖法院,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无效的。而且吕继跃只是东阳市六石建筑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系职务行为。综上,吕继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明某服务部系案涉合同中的出租方,其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吕继跃称已经归还相应钢管、扣件,其行为系职务行为等,系案件实体审查范畴,应确定管辖法院后再行审查。吕继跃称案涉合同系格式合同,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毅翀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