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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辖终16号

吕继跃、杭州之江度假区明煜钢管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继跃;杭州之江度假区明煜钢管租赁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继跃,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明煜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葛衙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6MA28LFA90A。 经营者:吴航炜。 上诉人吕继跃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之江度假区明煜钢管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明某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吕继跃上诉称,实际租赁钢管时间一共不到10个月,相应租金已经全部付清。后明某服务部在吕继跃没有租用期间,将钢管租给他人使用,因未签订相关合同,加之讨要租金未果,就将相关费用计算到吕继跃头上。2016年1月20日后,因明某服务部搬迁,吕继跃一时无法归还钢管。2018年元旦后,明某服务部在义乌新开租赁部,吕继跃已经将绝大部分租赁物归还,所以现在明某服务部提起诉讼要求归还钢管、扣件,是虚假诉讼。另外明某服务部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管辖法院,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无效的。而且吕继跃只是东阳市六石建筑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系职务行为。综上,吕继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明某服务部系案涉合同中的出租方,其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吕继跃称已经归还相应钢管、扣件,其行为系职务行为等,系案件实体审查范畴,应确定管辖法院后再行审查。吕继跃称案涉合同系格式合同,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毅翀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