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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3执3号之三

卜海战、江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卜海战;江承国;董西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3执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卜海战,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职工,现住。

申请执行人:江承国,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董西霞,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关于卜海战与江承国、董西霞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02日向被执行人董西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西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西霞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