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5960号
原告:乳山市下初镇文强酒家。经营场所乳山市下初镇下初村。 经营者:宋文强,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乳山市下初镇下洼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东东,任村主任。 乳山市下初镇文强酒家与乳山市下初镇下洼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乳山市下初镇文强酒家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乳山市下初镇文强酒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下初镇文强酒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乳山市下初镇文强酒家负担。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葛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