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财保53号之一复议
申请人:陈双双,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
申请人:薛振明,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
申请人:樊君,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津0112财保5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查封陈双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镇××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陈双双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陈双双复议称,其与樊君就诉争房屋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其已取得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其系诉争房屋的权利人,诉争房屋系其合法财产。其与薛振明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薛振明申请查封其名下的诉争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撤销(2018)津011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诉争房屋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振明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陈双双名下的诉争房屋。薛振明交纳了保全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薛振明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诉争房屋如何处理系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本院依照薛振明的保全申请,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双双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崔长祥
审 判 员 薛春斌
代理
审判员 关 怀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