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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执保1号之六

王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保1号之六 申请保全人:王某,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保全人:王某,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柘山镇。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王某与被保全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王某在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若余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保全人王某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芝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国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