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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81执35号

易国均与曾玉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易国均;曾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7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易国均,男,生于1961年7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曾玉江,男,生于1972年6月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81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玉江的银行存款44000元(不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67元一并从被执行人曾玉江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