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恢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庆良,男,1963年2月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张庆民,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张庆成,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咸奎宁,曾用名:咸奎浪,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庆良、张庆民、张庆成与被执行人咸奎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咸奎宁名下的吉A**×××号小型汽车,流拍后以人民币6,0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不能。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依据其申请,已给予司法救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4)朝刑初字第4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