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564号
原告:闻燕菁,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陶雪挺。
原告闻燕菁与被告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闻燕菁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闻燕菁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燕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闻燕菁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人民陪审员 张 敬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