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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30564号

闻燕菁与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当事人
闻燕菁;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564号

原告:闻燕菁,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陶雪挺。

原告闻燕菁与被告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闻燕菁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闻燕菁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燕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闻燕菁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人民陪审员  张 敬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