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俞军,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海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浙0604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俞军在(2019)浙0604执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宣树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