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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执13号

陈海军、俞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海军;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俞军,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海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浙0604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俞军在(2019)浙0604执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宣树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