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5435号
原告:施利杰,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告:徐天国,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被告:闻立东,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原告施利杰与被告徐天国、闻立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施利杰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利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利杰撤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58元,由原告施利杰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叶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