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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民初15435号

施利杰与徐天国、闻立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利杰;徐天国;闻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5435号

原告:施利杰,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告:徐天国,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被告:闻立东,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原告施利杰与被告徐天国、闻立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施利杰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利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利杰撤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58元,由原告施利杰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叶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