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1403民初5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告:吴某,男,汉族,个体。
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元用于买乒乓球器材,经多次催要现已偿还2000元,余额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判请如上。
被告吴某辩称,我承认欠款,欠款属实,因现在没有收入,无法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1,000.00元,被告已还款共计2,000.00元。余款19,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截图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尚欠原告王某借款19,0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吴某当庭自认予以证实。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利息,但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的逾期部分,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元(已减半),由被告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庆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牛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