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81民初121号
申请人:蒋瑜,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
被
申请人:江开,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人蒋瑜与被申请人江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开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刘定根自愿以其名下牌照为湘K8LD**的小型轿车为申请人蒋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定根名下牌照为湘K8LD**的小型轿车。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开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申请人蒋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伶红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英姿
书记员贺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