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02执9号
申请执行人:郭继文,。
被执行人:李志坚,。关于郭继文与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3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继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坚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