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16民初3951号
原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东吴路**。
法定代表人:岳在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喜,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联河讯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永宁街1号
法定代表人:项远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文,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联河讯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取15400元,由原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永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