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3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雯宇,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农子建,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海君,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申请执行人蔡雯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农子建、黄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9654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在立案时,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海君与案外人黄XX共有一套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919号房,但该房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非本案抵押物,且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查找,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提供。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玥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