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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执保21号

常少华、王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常少华;王志强;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烟台盛安货运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保21号

申请人:常少华,男,199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

申请人:王志强,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

申请人: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临册路与罗程路交汇处东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常贵,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烟台盛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付**。

法定代表人:王春恩,经理。

被

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坪,总经理。 申请人常少华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鲁F×××××号车辆或其他相应价值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鲁F×××××号车辆或其他相应价值8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常少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