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8财保17号
申请人:胡某,男,汉族,1991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吕某,女,汉族,1992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89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胡某、吕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8)渝0108执保2053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某号某幢某号房屋。现因该案已判决且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胡某、吕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胡某、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某号某幢某号房屋所采取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乔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