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17号
申请人:齐湘辉,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白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6GE42R。
法定代表人:马志红。
被
申请人:巩义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白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3803353T。
法定代表人:马润祥。
被
申请人:马志红,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齐湘辉与被申请人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巩义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湘辉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巩义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志红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车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巩义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志红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车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湘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