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民初17号

齐湘辉、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湘辉;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巩义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17号

申请人:齐湘辉,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白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6GE42R。

法定代表人:马志红。

被

申请人:巩义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白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3803353T。

法定代表人:马润祥。

被

申请人:马志红,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齐湘辉与被申请人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巩义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湘辉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巩义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志红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车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新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巩义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志红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车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湘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