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82执1853号之一申请人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新辉路李固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08912(1-1)。法定代表人王瑞林,经理。被执行人王小运,男,1963年2月12日生,住辉县,。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小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70617元,及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65元、执行费98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王小运名下的存款以72182元为限予以冻结,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小运名下存款32000元予以划拨,余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朱新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