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103号
原告:蒋永泰,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35032559。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丰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范加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永泰与被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永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劲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吉国庆
书记员陈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