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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2民初103号

蒋永泰与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蒋永泰;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103号

原告:蒋永泰,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35032559。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丰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范加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永泰与被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永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劲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吉国庆

书记员陈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