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82民初108号
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5563684C,组织机构代码8374556368-4,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
法定代表人:尹晓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8292855W,组织机构代码8273829285-5,,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裕中路
法定代表人:鄂友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7902313.7元。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02313.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