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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7民初94号

高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94号

原告:高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纪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高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  蓝田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