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94号
原告:高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纪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高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 蓝田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