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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130号

郑州经纬西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经纬西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30号

原告:郑州经纬西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龙。

法定代表人:易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杜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彦才,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经纬西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经纬西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44784.8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经纬西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44784.8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经纬西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小阁 来源:百度搜索“”